飞劳动法|有13类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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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殊的劳动者,就算是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一共有如下的13种。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排除后才能够终止。
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也需排除职业病或医学观察期间结束且排除职业病后才可解除。
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如果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合同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五至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即是否保留劳动关系由员工决定。
至于七至十级的,如果在停工医疗期内,当然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满后可以终止。
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因为如果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话,现在虽大部分地方均确定不可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否可以终止却未见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可终止,且也没有规定可终止的情形,那么认为可以终止的观点并无说服力。
即便认为违反计划生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当然实践中很难认定),那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六、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年纪大了,想找新的工作很难,且又为这个单位服务了这么多年,单位得雇佣到退休,这是合理的。
还要注意的是,这种服务年限久且年龄较大的不仅合同到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算不胜任工作,或原来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重大变更而无法继续履行甚至经济性裁员,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举个例子,一名在原单位工作了十五年的男职工,已超过了55岁,那么即便工作能力再差,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了。
上述六种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种情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中也有规定。第二种职业病或工伤所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关于规定,笔者认为不尽然合理,劳动者不得终止是合理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放弃服务期违约金的,为什么要限制期限终止呢?
上述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八、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也不得终止
需说明的是,此种情形不管是劳动者要求固定期或是非固定期劳动合同,都必须订立。
九、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也不得终止
同样,是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决定。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改制的用人单位,相比于普通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但要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还要加上离退休不足十年的这个条件,才可掌握劳动关系的主动权。
十、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也不得终止
同样,是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决定。
上述第八、九、十种情形,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十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上述情形,见《工会法》第十八条。
十三、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应延长至任期期满
上述情形,见《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第四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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